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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轩妮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638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轩妮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轩妮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638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轩妮食品店经营者:熊海军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轩妮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银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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