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字第2号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丹,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邵雷,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邵雷,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晋晓红,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丹、邵雷、晋晓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赵志丹、邵雷、晋晓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93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