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62号原告:时仲波,男,1975年08月17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林,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仲波与被告于海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仲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