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1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威,男,1993年3月1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雨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庙前街菜园坡路巴陵剧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威。
被告:烟台华夏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开发区文峰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利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诉被告许威、岳阳市雨威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华夏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本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仅为当事人网上购物邮寄收件地。
邮寄收件地不能视为侵权行为地,其缺乏相对固定性,故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根据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宜由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