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694号原告:周萍,女,汉族。
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雷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肖宇雷,男,汉族。
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陈某1,女,汉族。
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雷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肖宇雷、陈某1、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