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23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某超市。
经营者:刘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