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利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7号楼1、2、3层。
法定代表人:史洪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庚戌,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上诉人北京和利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庚戌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和利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和利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利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