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358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6J。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