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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2764号
案件名称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2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青龙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W952W5H。

经营者:林海生,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于2021年6月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天宁区红梅厚铭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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