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执137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执137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