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0256号原告: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192号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增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施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9号第五层(部位:5078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廖程鹏。
被告:广州露皙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迴龙北二街10号102。
法定代表人:郑楚鹏。
被告:广州市美芝源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工业区商贸新村兴和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英。
被告:廖程鹏,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郑楚鹏,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施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露皙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芝源日化有限公司、廖程鹏、郑楚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