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361号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4716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39号1701-2。
法定代表人:吴龙杰。
被告:刘家辉,男,199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1CFF2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靳科。
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辉、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