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知民初8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陈奕盛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草坝村3组。
经营者:陈奕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陈奕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