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774号 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
经营者:刘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陶醉综合超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银桥锦绣佳苑**。
经营者:穆乃外尔·居麦。
被告:江西伟宇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赖新英。
被告:成都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品波。
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与被告沙雅县陶醉综合超市、江西伟宇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沙雅县陶醉综合超市、江西伟宇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