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98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志楷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民路80号A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W。
经营者:刘洁芳。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志楷日用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志楷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志楷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志楷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