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宝之岛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浙市场A3-82、83。
经营者:孙艺芯。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宝之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