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603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8241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韩妆严选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503栋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R9WW6J。
经营者:李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韩妆严选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