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厦工机械工业园A2地块管桁架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明压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明压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禾众邦(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 人民陪审员 (孙晓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 员( 林昭 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