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4号2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遂平县桔子快捷宾馆,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镇建设中路北侧B9-392。
经营者:赵国起,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上诉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平县桔子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遂平县桔子快捷宾馆的起诉并经过了遂平县桔子快捷宾馆的同意。
本院认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