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2执65号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区小武小区便利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2020)内02民初1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武小区便利店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民初121号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2执65号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区小武小区便利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2020)内02民初1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武小区便利店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民初121号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