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8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常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宇韩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投资人:李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宇韩灯饰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