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瑞丰灯配城15幢26号之1。
经营者:金欣,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虹晖一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章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下称鑫惠利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伟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LED灯(IP6)”,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530317165.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伟伦公司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伟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鑫惠利门市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鑫惠利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鑫惠利门市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鑫惠利门市部负担。
鑫惠利门市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l6)粤73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
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
因此,该案依法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依据的并不是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当有法律规定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规定。
且本案在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的中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伟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鑫惠利门市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山市故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鑫惠利门市部请求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