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泰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石碑路与雀园路交汇处东北角九峰小区五区负一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桂。
被执行人:舒叶生,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泰坤商贸有限公司、舒叶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
截至本裁定书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1元,并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437元,以上共计3665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泰坤商贸有限公司、舒叶生银行存款366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