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11号之一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狗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9号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檀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小狗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8-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狗电器(北京)有限公司、小狗电器(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