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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楚果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4202号
案件名称林楚果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楚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202号罪犯林楚果,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穗荔法知刑初字第4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楚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楚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楚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案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楚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楚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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