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4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惠民港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耿玉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季庄村马山供销社超市。
负责人:王庆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化清。
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惠民港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以下简称季庄农家店)、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马山供销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立案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分别向被上诉人季庄农家店、马山供销社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均以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一审法院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也未公告送达,直接于2020年12月16日缺席开庭审理,并判决被上诉人季庄农家店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华强方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季庄农家店、马山供销社分别邮寄送达判决书、上诉状,均被退回。
二审立案后,本院经到季庄农家店、马山供销社登记地址查看,二被上诉人均正常经营。
因一审法院未向被上诉人季庄农家店、马山供销社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二被上诉人无法正常应诉行使诉讼权利。
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直接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卷宗。
二审法院接收案件过程中向其指明判决书、上诉状未完成送达后,一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直接公告送达上诉状,但未公告送达判决书,亦违反法定程序。
因一审缺席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