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979、4980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运动一族体育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吴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运动一族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二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150元,均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