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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补兴与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00581号
案件名称童补兴与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补兴,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0581号原告:童补兴,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区第B4b栋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补兴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杰斯锐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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