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752号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西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谭证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男,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双流县朋鑫家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工业港B区。
经营者:严仕东。
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朋鑫家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