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7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游讯公司停止侵权;
2、判令游讯公司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事实与理由:游戏天堂公司经授权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7》(简称涉案游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游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yxdown.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该行为已构成对游戏天堂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游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