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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邦达有限公司与东方锐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66号
案件名称金邦达有限公司与东方锐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邦达有限公司,东方锐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66号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闰霆,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锐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豹如。

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锐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750元,由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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