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3150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Y8L46。
经营者:张大文,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