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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堂与被告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原告张海堂与被告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堂,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15号原告:张海堂。

被告: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张海堂与被告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张加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堂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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