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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华与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870号
案件名称XX华与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华,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70号原告:XX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君。

原告XX华与被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XX华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即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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