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96号原告:廖月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红鑫灯饰配件门市部。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赖丽,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月明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红鑫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月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月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月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