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字368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太平建民家电,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经营者:尹文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太平建民家电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