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38号之一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富贵、朱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西区安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长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北侧花都商贸城U区04室。
法定代表人:管亚苹。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46号。
负责人:FlorianBernet。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日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日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长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昆山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安特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日公司、江苏新日公司、长久公司及欧尚超市昆山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