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7574号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5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嘉年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毕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年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