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1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
被告: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经营者:孔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主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