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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外香与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191号
案件名称欧阳外香与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外香,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91号原告:欧阳外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济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欧阳外香诉被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欧阳外香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外香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外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外香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32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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