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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终729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经营者:郭高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楚晋通讯产品商行林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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