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12号原告:杜志国,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达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交风。
原告杜志国与被告深圳市高达尚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31××××.6)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杜志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孙 虹审 判 员 费 晓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