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975号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70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宋巍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吴国华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号楼***幢***室。
投资人:吴国华。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吴国华文化发展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诉讼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吴国华文化发展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