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2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桃源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大桥南路*******号。
经营者:胡永生。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桃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