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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4154号
案件名称杨向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向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154号罪犯杨向平,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向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6年1月获得记功;

2016年2月获得表扬;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10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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