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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朴军与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791号
案件名称陈朴军与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朴军,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91号原告:陈朴军,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秘,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三村A幢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永。

原告陈朴军与被告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陈朴军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阳县洁敏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朴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朴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朴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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