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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方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66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方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方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66号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方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1号星河WORLD1703-4。

法定代表人:李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火车站小区站前路东面建设大道南边河源义乌小商品批发城6楼办公区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博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方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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