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3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飞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榆彬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为民卫浴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陶瓷*期*幢*号。
经营者:管敏荣。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埃飞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为民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