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桑落墅顺鑫商场。
住所地:惠民县。
经营者:梁泽路,该店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桑落墅顺鑫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