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37号原告:梁明坤,男,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肇星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地址广东省肇庆市。
经营者:黎娴玲,女,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端州区肇星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730056913.6)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梁明坤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